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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市地震局 |
管辖范围内各个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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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下半年 |
现场检查 |
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的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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