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科〔2018〕58号
漯河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在科技行政管理中
实行信用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在科技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1日
在科技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承诺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加强科技创新,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61号)、《漯河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漯政办〔2017〕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科技行政机关的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的公开书面承诺。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是指申请与市科技局及局属各单位履行职责有关的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事项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信用承诺内容包括: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接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同意将自身信用信息和信用承诺纳入漯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背信用承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履行科技行政管理职责中,应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管理。
第五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履行科技行政管理职责中,对使用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简化审批程序等便利措施。
第六条 信用承诺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各承办科室应向行政审批科报送信用承诺情况,由行政审批科汇总后报市信用办在信用中国“河南漯河”网站公示。报送内容包括承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事项名称、承诺日期及承诺书内容等。
第七条 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科技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事中事后信用分类监管、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信用承诺落实情况纳入漯河市科技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考核。
第九条 行政审批科负责整体工作的推进、指导、监管和考核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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