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更全面的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应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列入我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凡主动公开的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 局各科(室)发文或拟写工作报告等日常工作中,涉及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部分的,由各(科)室负责人拟出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主动公开。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际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息要全部在局网站上公开。
第八条 各科(室)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考核。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次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