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阳光漯河”权责运行监督工作,由监督问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问责领导小组向局党组负责,组长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担任,成员有办公室、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阳光漯河”建设工作纳入各科(室)及全体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目标。
第三条 监督内容:审批项目是否存在该办不办现象,是否存在限时办结执行不到位情况;项目审批事项是否按规定纳入市科技系统“阳光漯河”建设工作,是否及时根据实际工作变化新增或调整资源配置项目事项目录;在行政审批、财务管理、窗口服务等关键环节是否全部上网,实现“互联网+政务”信息公开模式;其他属于“阳光漯河”建设范围内工作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无正当理由不在市局“阳光漯河”公开信息的;
(二)重点事项决策时把关不严,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违规干预或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行政执法、政府采购等事项;
(四)接受或索取业务办理对象的宴请、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谋取其他利益;
(五)利用工作之便、职务影响以及各种名义向业务办理对象吃、拿、卡、要,或以借用为名占用财物等;
(六)作风不良,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办事拖拉,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
(七)有其他需要问责情形的。
第五条 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问责。
(一)情节较轻的,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局“阳光漯河”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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