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全局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市科技局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市科技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科室根据本科室的工作职责情况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局分管领导负责对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行政决策制度
第五条 坚持市委、市政府领导。涉及科技工作的重大决策,统一由局党组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请示后做出决定。
第六条 坚持民主决策、局党组决定。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后,提交局党组会及班子会会议讨论,民主决策。一经决定,局内各科室必须认真贯彻实施。
第七条 坚持依法决策。局党组所作出的决策、决定和规定等,必须以国家政策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人民意志,具有创造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坚持管理权限。各科室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领导报告,严格按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办事,严禁发生“越位”或“缺位”的问题。
第九条 广泛接受监督。局各科室都要自觉接受人大、监察、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及社会监督。
第三章 机关学法制度
第十条 局内全体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学习,将法律、法规学习摆上日常重要日程。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治意识、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法律、法规学习纳入年度学习培训计划。
学习法律,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的方式。
第十三条 集中学法坚持每月学习一次,每季度组织一次法制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法治讲座。每年组织一次依法行政知识考试。
第十四条 学习内容以国家、省、市科技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为主,要以专业法律法规和《宪法》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学习重点。
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全局干部参加各类学习班、研讨班,法制教育展览,学法竞赛等活动。
第四章 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科技局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科技局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组织的各种学法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要坚持每月学法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5分钟。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要掌握全体人员的学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学法内容为科技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二十一条 学习形式可以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
第五章 行政确认制度
按照《市科技局权责清单》市科技局无行政审批等权限,无执法权,仅有行政确认权限。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规范行政确认行为。
第二十三条 办理行政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有效原则。行政确认项目的设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自行设定行政确认项目。行政确认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也要依法确定,不应自行改变。
(二)精简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岗位之间的行政确认职能,提高工作效率。
(三)权责统一原则。在赋予相关科室确认权限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确认责任,做到“责任到岗,权责一致”。相关科室进行行政确认事项,应当建立确认监督责任制,明确监督人员和相应的监督职责。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确认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对符合确认条件和标准但需要确认的,应当在确认程序中以集体讨论等形式进行充分酝酿。
(五)监督制衡原则。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确认监督制衡机制,有效地制约确认权力的行使。
第二十四条 有审批确认的科室应根据确认事项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行政确认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若有新增加的行政确认事项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制定相关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要认真落实普法宣传教育计划,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市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广泛、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第三十条 宣传贯彻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电子屏幕和局域网等;
(二)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宣传贯彻动员大会;
(三)举办宣传日或学法知识竞赛等活动;
(四)对市科技局全体干部职工开展普法及专项培训;
(五)印发有关宣传材料。
第三十一条 局法制联络员由办公室专人担任,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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