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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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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时间
     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通常6月底和9月底前)。
三、申报材料
1.封皮。
2.各部门审查情况表。
3.总目录。
4.企业承诺书。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须与网上申报电子版内容一致)。
6.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7.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
(2)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3)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4)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7);
(5)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6)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8.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9.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10.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1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12.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和科技人员汇总表。
13.中介机构承诺书,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且符合要求的企业近3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且符合要求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彩色扫描打印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5.企业近3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彩色扫描打印件(包括主表及附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递交资料
  企业按照规定要求整理本企业相关资料,并装订成册。分别将材料送至本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及税务局。
  (三)单位审核
  各县(区)局对申请认定的企业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向对应市局出示推荐意见。市各局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再审核,并结合县(区)的意见出具审核情况意见。
(四)汇总上报
市科技局根据市各局出具的企业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相关资料进行汇总,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推荐到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科   0395-3134247   刘站敏
 
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运行良好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培育。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第五条 国际创新园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创新园是根据国家创新体系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标,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基地或园区,由科技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是领域或地区研发力量集聚的重要平台,机构发展方向与《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相一致,具有技术研发、智力引进、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
2.具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以及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
3.建立有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体系;
4.与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对国家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
5.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国际创新园由科技部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将部省共建国际创新园的相关任务列入年度部省会商议题;
2.申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科技部提出申请;
3.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4.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由科技部发文进行认定并授牌。
第六条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开展长期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的国内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方向符合《规划纲要》中确立的重点领域,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是国家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并多次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2.属于国内知名的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创新型企业等单位,并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
3.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华开展短期或长期的合作研发工作,具有国际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础;
4.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以及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时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5.有能力与世界一流科研院所、著名大学和高技术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能够使国外合作伙伴同时接受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资格认定。
(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由科技部进行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从执行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相关机构中向科技部进行推荐;
2.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由科技部发文认定并授牌;
4.由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与国外合作伙伴机构商相关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同,并经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确认后,择机在国外合作伙伴机构挂牌。
第七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务,依托国家高新区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依托国家高新区建设,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依法注册1年以上;
2.具有明确的机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机制体制,并得到所在国家高新区政策、资金、条件环境等方面的支持;
3.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可以提供高效服务的专业化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测评等中介服务;
4.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人才引进等领域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
(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联合科技部火炬中心进行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国家高新区出具支持意见,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推荐;
2.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会同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国家高新区国际化发展需求、地域分布、发展潜力和示范效应等因素择优选择后,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和火炬中心共同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八条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依托国内各类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国合基地建设全国布局、统筹发展的基础性力量。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方向与《规划纲要》中确立的重点领域相一致;
2.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3.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在现有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内涵;
4.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人才引进成效明显;
5.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机构结合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以及自身的国际合作需求和发展目标,根据隶属或属地关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提出申请;
2.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根据部门或地方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全国整体布局和各单位具体情况,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发文进行认定并授牌。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成果科   0395-3132861   薛科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
(四)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推荐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成果科   0395-3132861   薛科
 
中国专利奖
一、申报条件
1.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2.专利权有效,无权属纠纷;
3.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4.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5.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6.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
二、申报时间
每年上半年度(具体时间按通知要求)
三、申报材料
1.推荐函1份(纸件),应包含排序的推荐项目清单、各项目的推荐理由、材料确认表。
  2.项目资料1份(用光盘存储,光盘上用标签标注“中国专利奖”及推荐单位名称),每个推荐项目包含:①中国专利奖申报书,②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材料扫描件,所有附件应嵌入一个word文档报送,大小不超过50M。
四、申报程序
中国专利奖采用项目推荐方式,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院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园区推荐的项目以及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须报申报单位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参评条件及材料真实性审核后,由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注:具体时间、条件、材料、程序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为准
联系方式:市知识产权局   0395-3113825   刘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