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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知识产权社会信用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2018-01-05 15:48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知识产权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我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专利工作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利社会信用建设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分级管理、联合惩戒,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守信行为:
  (一)在专利领域具备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诚信守法经营、自觉保护专利权益,受到社会、公众好评的;
  (二)在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中获得国家及地方专利奖励的;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给予激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失信行为:
  (一)侵犯专利权及假冒专利情节严重或者影响较坏的重大侵权及假冒案件;
  (二)以盈利为目的,2次或2次以上侵犯专利权的重复(多次)侵权案件;
  (三)以盈利为目的,经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告知仍不改正的专利恶意假冒案件;
  (四)不依法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
  (五)非法从事专利代理的;
  (六)专利服务机构或者专利服务人员,在开展专利服务中失信的;
  (七)依据规定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有守信行为情形的可进行下列激励:
  (一)将守信主体列为政策重点扶持及倡导对象;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申请市科技项目的优先安排或者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三)优先推荐专利奖等各类奖励和表彰;
  (四)按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激励。
  以上激励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第七条 对有失信行为的进行下列惩戒:
  (一)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对两次以上失信行为,给予书面警示,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告诫,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敦促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三)失信行为存续期间取消专利项目申报资格;
  (四)失信行为存续期间取消专利奖励申报资格;
  (五)按规定应受到的其他惩戒。
  以上惩戒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第八条 对于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的认定由市知识产权局决定。
  第九条 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制度。信用信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采集、记录、更新、校对、审核,按要求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信用信息规范标准格式报送。
  第十条 建立信用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信息汇总,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 实行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市知识产权局对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违法案件,按规定进行案件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知识产权局和发改、公安、工商、质检、税务、农业、林业、法院等部门共建信息共享机制,采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与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网站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依法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注:受部门职责权属所限,本制度中“知识产权”只指“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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